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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办理收养公证,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:
①送养人的户口本,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;
②收养人的护照, 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;
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;
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(包括送养动机、 送养子女的姓名、 性别、 出生年月日、 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);
⑤被送养人系弃婴、孤儿的, 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;
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(包括收养动机、收养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日、国籍及住址、被收养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等);
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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